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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頭息”,一般是指借款人提供借款時,預先從本金中扣除利息,導致借款人實際借到的本金要低于約定的借款數(shù)額。那么還款時應當以哪個數(shù)額為準呢?近日,瑞金市人民法院葉坪法庭審理了一起“砍頭息”的民間借貸糾紛。
據(jù)悉,2021年6月21日,朱某因資金周轉(zhuǎn)向某商會借款50000元,并于當日向商會出具借條一張,約定借期為4個月,按月利率1.2%支付利息(利息放款前支付),借期屆滿一次性歸還借款。某商會于2021年6月23日預先扣除4個月的利息2400元后,將借款47600元轉(zhuǎn)賬支付至被告朱某賬戶。因朱某未按約定還款,某商會起訴至法院,要求朱某歸還借款及支付利息。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條規(guī)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本案中,朱某實際收到的借款金額為47600元,故法院判決朱某向某商會歸還借款本金47600元并支付相應利息。
“砍頭息”因違反法律規(guī)定,雖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但不具有法律效力。借款時被“砍頭息”,還款時應以實際借款數(shù)額計算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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