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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chǎn)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zhuǎn)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zé)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zé)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電信詐騙等犯罪分子為了逃避追查,往往會利用他人的銀行卡、個人POS機等進行多次收款、轉(zhuǎn)賬。一些人因貪圖小利,明知他人存在違法犯罪行為,還將自己的銀行卡、個人POS機出售或出借給他人,讓不法分子利用該卡犯罪,不僅為警方破案帶來干擾,也會給自己的信息安全帶來隱患,甚至走上違法犯罪道路。
法官提醒 :要保管好自己的銀行卡、銀行賬戶,不能隨易向他人提供自己的銀行賬戶,更不能幫助他人掩飾、隱瞞、轉(zhuǎn)移贓款,不當(dāng)之利不得、不義之財不拿、不法之事不為。

電信網(wǎng)絡(luò)詐騙手法千變?nèi)f化
但萬變不離其宗
請記住“三不一多”原則:
未知鏈接不點擊
陌生來電不輕信
個人信息不透露
轉(zhuǎn)賬匯款多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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