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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曝光3起偷越國(邊)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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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金網(wǎng)-小橙子6666于 2021/09/08 21:02:53 發(fā)布
IP屬地:未知
來源:瑞金市人民法院
作者:瑞金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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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份至2020年10月份期間,被告人楊某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guī),在未辦理出入境證件的情況下,為躲避邊防檢查,先后四次從云南國境線通過涉水渡過界河或步行的方式偷渡往返中國與緬甸。
瑞金市人民法院以偷越國(邊)境罪判處被告人楊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2020年3月中旬,被告人危某、曾某某、朱某商議一起偷渡去緬甸勐波賭場務(wù)工,危某聯(lián)系了在緬甸勐波的福建籍朋友(身份待查),該人同意危某、曾某某、朱某提供身份信息后就為他們購買機票并安排偷渡出境途中的車輛接送、住宿等事宜。3月17日,危某、曾某某、朱某三人從瑞金市坐車到贛州市黃金機場,從贛州市黃金機場乘機至云南省昆明市機場,再從云南省昆明市轉(zhuǎn)機至普洱市瀾滄縣,到了瀾滄縣機場后,危某按照其福建籍朋友的安排聯(lián)系接送車輛,三人坐車到瀾滄縣的賓館住宿。次日下午5時許,三人再次乘坐事先安排好的車輛至中緬邊境的一座山下與其他偷渡人員匯合,然后在“蛇頭”(身份待查)帶領(lǐng)下以走山路的方式躲避邊防檢查偷渡至緬甸境內(nèi),到達緬甸勐波后,危某的福建籍朋友開車接三人至賭場宿舍,三人先后在賭場務(wù)工、賭博。2020年5月份,危某聯(lián)系了緬甸勐波的人再次以走山路的方式躲避邊防檢查偷渡回國,6月份,曾某某、朱某分別聯(lián)系緬甸勐波的人以走山路的方式躲避邊防檢查偷渡回國。
瑞金市人民法院以偷越國(邊)境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危某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四千元;被告人朱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2019年12月,被告人陳某認識一名叫包某某(身份待查)的男子,在包某某的安排下從云南偷渡至緬甸孟波,后在包某某經(jīng)營的理發(fā)店、賭場等場所做事。2020年3月份,因包某某的賭博平臺有用工需求,讓陳某招工,陳某聯(lián)系朱某、江某某從中國云南偷渡前往緬甸從事賭博平臺客服工作,朱某、江某某答應(yīng)前往,并邀集楊某某一同前往,隨后,陳某通過微信收集到朱某、江某某、楊某某的身份證信息后,由包某某幫助朱某等人購買了機票。2020年4月,朱某、江某某與楊某某在云南省孟連縣匯合,在陳某的安排下偷渡至緬甸孟波,期間,陳某微信向朱某、楊某某支付4650元路上開銷費用。

2020年11月25日,陳某準備通過云南省臨滄市清水河出入境邊防檢查站南傘分站進入中國境內(nèi)時,被檢查站民警當場抓獲,因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要求被隔離15日,于2020年12月9日被瑞金市公安局民警從云南押解回瑞金。
瑞金市人民法院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 【偷越國(邊)境罪】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guī),偷越國(邊)境,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依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一)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 人數(shù)眾多的;(三)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四)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六)違法所得數(shù)額巨大的;(七)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犯前款罪,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奸、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