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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如今因房屋租賃引發(fā)的糾紛越來越多
有租金及押金糾紛
有房屋水、電費用糾紛
有房屋設備使用及賠償糾紛
......

近日,瑞金法院審理了一起房屋租賃糾紛案
原告陳某起訴被告宋某
要求其支付租金以及其他各項費用
訴訟中
宋某提起反訴,要求陳某返回押金
這是怎么一回事呢?

合同到期后,雙方未再簽訂新的租賃合同,但被告仍繼續(xù)租賃該房屋,并從2019年10月1日起每個月支付800元租金至2020年7月31日。2020年8月4日前,被告宋某與原告微信商量退房,表示其將搬離出租房內,同月14日,原告在微信中表示不同意被告宋某退房,并要求宋某本人當天過來辦理交接手續(xù)。



原、被告雙方在《租房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屆滿后,雙方沒有重新訂立合同,但被告宋某仍繼續(xù)租賃原告房屋,應視為不定期租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jù)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故本案原告與被告宋某均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權。
那法官怎么處理的呢?

因原告與被告之間的租賃合同已于2020年8月4日解除,因此被告宋某應向原告支付2020年8月1日-4日期間的租金,根據(jù)庭審查明,后期的租金為每月800元,因此法院僅支持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8月1日-4日期間的租金107元,衛(wèi)生費酌情予以支持500元,其他費用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法院依法不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原告應當將其所收取的租房押金返還給被告宋某,故法院支持被告宋某要求原告返還租房押金2400元的反訴請求。
法官提示
租賃合同到期后,如果雙方均同意續(xù)約,那應該重新簽訂書面的房屋租賃合同,明確新的權利義務。即使仍按原協(xié)議履行或改動的權利義務條款較少,雙方不愿意重新簽訂書面協(xié)議,也應該簡單簽訂一份補充協(xié)議,附在原協(xié)議后面。千萬不要以為“雙方都沒意見,只要自動履行即可,不需要任何手續(xù)?!?/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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