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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時間
瑞金有一女子

這事誰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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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至5月

經查,自2020年4月底
吳某(已被查獲)邀被告人
孫某某、孫某甲、梁某某轉賬、取款
并承諾支付報酬
被告人孫某某、孫某甲、梁某某
在明知轉入其本人
支付寶、銀行卡的資金
系違法所得的情況下
為獲取非法利益
仍在吳某的安排下
多次通過本人持有的多張銀行卡
幫助他人將違法所得
從銀行取現(xiàn)、轉賬
其中被告人孫某某
取現(xiàn)、轉賬共計88萬元
被告人孫某甲取現(xiàn)、轉賬48萬元
被告人梁某某取現(xiàn)、轉賬共計20萬元

被告人孫某某、孫某甲、梁某某
的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三被告人均有
自首情節(jié)、且愿意接受處罰
被告人孫某某另有
規(guī)勸同案犯自首的立功情節(jié)
遂判處
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價值總額達到十萬元以上的;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三)掩飾、隱瞞的犯罪所得系電力設備、交通設施、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軍事設施或者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價值總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四)掩飾、隱瞞行為致使上游犯罪無法及時查處,并造成公私財物重大損失無法挽回或其他嚴重后果的;
(五)實施其他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嚴重妨害司法機關對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司法解釋對掩飾、隱瞞涉及機動車、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數(shù)據(jù)、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控制權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行為認定“情節(jié)嚴重”已有規(guī)定的,審理此類案件依照該規(guī)定。

銀行賬戶、支付寶及微信賬戶
均實行實名制管理
不得隨意借給他人使用
更不得用于幫助違法犯罪分子
轉移違法所得
否則將被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本案三被告人為謀取非法利益
明知轉入其
支付寶、銀行賬戶的資金
是犯罪所得
仍予以轉賬、取現(xiàn)
數(shù)額達到10萬元以上
情節(jié)嚴重
最終鋃鐺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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