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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精準懲治犯罪、強化人權(quán)司法保障、推動刑事案件繁簡分流、消弭社會戾氣化解社會矛盾,今年以來,瑞金市檢察院充分履行檢察職能,全力推進準確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工作,認罪認罰適用率和法院采納率有了明顯提高。但仍有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能充分認識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意義及其嚴肅性,拒不適用認罪認罰或者認罪認罰后又當庭反悔,不僅浪費了司法資源,加大了司法成本,其本人也將為此付出代價。


案例一:楊某甲盜竊案
案情回顧:2019年6月開始,楊某甲多次在瑞金市區(qū)盜竊他人放置在桌面上、電動車車筐內(nèi)等處的手機6部,并拿著盜得的手機用微信收付款免密支付的方式在店鋪內(nèi)購買黃金手鏈、香煙以及套現(xiàn)等,共計盜竊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10498元。

我院處理:我院審查后認為楊某甲盜竊數(shù)額較大,且有多次盜竊、兩次入戶盜竊、累犯情節(jié),應從重處罰。經(jīng)充分向楊某甲釋法說理并解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后,擬提出量刑建議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最終結(jié)果:但楊某甲以鑒定價值過高為由拒不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且當庭表示拒不認罪,法院最終以盜竊罪判處楊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一審判決后,楊某甲提出上訴,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二:楊某乙合同詐騙案
案情回顧:2018年,楊某乙虛構(gòu)其在安置區(qū)擁有二間店面的事實,與鐘某等人簽訂《購地合同》,將上述土地以93萬元的價格轉(zhuǎn)賣,鐘某等人向楊某乙支付了15萬元定金。后經(jīng)多次催討,楊某乙一直未返還定金。

我院處理:我院審查后認為楊某乙在與他人簽訂合同過程中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定金人民幣15萬元,數(shù)額較大,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楊某乙自愿認罪認罰并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簽署了具結(jié)書,我院建議量刑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
最終結(jié)果:然而,一審開庭時,楊某乙在該案證據(jù)沒有變化的情況下當庭反悔,并明確表示不認可我院量刑建議,法院最終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楊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一審判決后,楊某乙提出上訴,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檢察官說法
上述兩個案例中,楊某甲、楊某乙原本都有機會通過認罪認罰制度獲得從寬處理,檢察機關(guān)也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給予悔罪機會,但他們都抱有僥幸心理或違背具結(jié)承諾,試圖通過庭審獲得更輕的判決結(jié)果,而等待他們的,最終是取消基于認罪認罰給予的從寬量刑。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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