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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作弊是嚴重的違法違紀行為,而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代替考試更是涉嫌犯罪。近日,興國縣人民檢察院經(jīng)依法審查決定,以涉嫌非法出售答案罪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廖某某。該案系興國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首例非法出售答案。
經(jīng)依法審查,2019年4月,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從其QQ好友處購買了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以下簡稱“自考”)的試題答案后,被該QQ好友拉進專門的付費群,待考試時,群管理員便將自考答案實時發(fā)布至付費群,供考生作弊。廖某某獲得自考答案后,以同樣的方式,將答案轉(zhuǎn)售至自己創(chuàng)建的多個“自考交流群”。2019年4月、10月及2020年8月自考期間,廖某某先后三次將自考答案向300余人次出售,非法獲利3萬余元。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組織考試作弊罪】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span>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考試罪】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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