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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他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卻為了貪圖不義之財
將自己的銀行卡提供他人用于網(wǎng)絡電信詐騙
結果
自己同樣觸犯了法律
被關進了牢房
8月12日,興國警方在“秋風行動”中,成功抓獲犯罪嫌疑人郭某長(男,31歲,瑞金市人),破獲系列幫助網(wǎng)絡犯罪活動案。
事情是這樣的:
2020年6月29日,興國縣瀲江鎮(zhèn)王某接到一個自稱是“京東金融注銷部”的客服電話,對方稱王某在其貸款軟件中進行了注冊貸款,需要注銷軟件信息,否則將影響其個人征信。

“影響個人征信可不好,以后自己要用要貸款該怎么辦?”王某心里暗自著急。對方在電話說,只要將這些軟件信息注銷,同時,在注銷前需將信用額度進行提現(xiàn)。
“提現(xiàn)后,你將錢轉入指定銀行卡內,你的個人征信就重新恢復了。”王某毫無戒備,一步一步按照對方的要求,將貸款軟件內的42100元額度提現(xiàn)。然后再轉入對方指定的銀行卡內。

完成轉賬后,對方便立即掛斷了電話,并且聯(lián)系不上了?!笆遣皇亲约罕辉p騙了?”王某迅速腦子里“嗡”的一下,連忙向興國警方報了案。
這是一起電信網(wǎng)絡詐騙的的現(xiàn)場還原。
被騙的現(xiàn)金到底流向了何處?
興國警方通過對嫌疑銀行帳戶進行止付凍結,通過偵查后發(fā)現(xiàn),王某被騙的資金流向的帳戶持有人為瑞金籍郭某長。在瑞金警方的協(xié)助下,郭某長被抓獲歸案。

原來,郭某長在明知他人實施網(wǎng)絡詐騙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以每月收取5000元的費用提供自己的銀行卡給他人用于網(wǎng)絡電信詐騙,涉案轉賬資金39萬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郭某長因涉嫌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進一步偵辦中。
普法時刻
《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幫助信息網(wǎng)絡犯罪活動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wǎng)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lián)網(wǎng)接入、服務器托管、網(wǎng)絡存儲、通訊傳輸?shù)燃夹g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警方提示
犯罪團伙用買來或者租來的銀行卡,來完成復雜的轉賬、匯款、拆分或提現(xiàn)等方式隱瞞、掩飾犯罪所得。所以出售或出租個人銀行卡給他人,只能是占小便宜惹大麻煩,不要讓你的行為成為犯罪分子的幫兇,為了您及他人的財產安全,請保護好自己的銀行卡,不借給他人使用,一旦丟失要立即掛失。
不輕信 不透露 不轉賬
不聽信陌生人電話
不告陌生人驗證碼
不透露個人信息
不向陌生人轉賬
不輕易掃二維碼
不點不明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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