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掃一掃
8月18日上午
瑞金市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
在瑞金市壬田鎮(zhèn)政府會議室
對一起在國外實施信用卡犯罪的案件
進行巡回審理并當庭宣判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蘭某清、朱某平、朱某林(均已判決)等人攜帶讀卡器、微型攝像頭、高抗、手提電腦等作案工具乘飛機前往巴基斯坦伊斯蘭堡,在當地銀行ATM機上安裝設備,竊得他人的銀行卡信息,之后將竊得的銀行卡信息通過QQ發(fā)給在國內的曾某友、劉某明(均另案處理),通過一個“歐洲人”(身份待查)進行解碼。2018年1月2日,蘭某清、朱某平等人一同從伊斯蘭堡前往卡拉奇。期間,朱某林邀集被告人許某坪共同參與。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許某坪伙同他人共同偽造信用卡1張以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偽造金融票證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許某坪具有自首、從犯、認罪認罰等從輕、減輕處罰的情節(jié),合議庭經討論后,當庭判處被告人許某坪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偽造金融票證罪
根據《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的規(guī)定,偽造金融票證罪指偽造、變造匯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憑證、匯款憑證、銀行存單、信用證或者附隨的單據、文件,以及偽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證的行為。 自然人犯偽造、變造金融票證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jié)嚴重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許某坪在國外犯罪,為何可以適用我國法律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guī)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guī)定的最高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許某坪在國外已經接受審判了,為何在國內還要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條規(guī)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想要通過走捷徑、欺騙、偽造等
非法途徑獲利
最終得到的將是法律的制裁
君子愛財應取之有道
踏踏實實辛勤勞動獲得的合法收入
才能用的安心、踏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