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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政贛州”平臺截圖
尊敬的網友:
您通過問政贛州平臺“怎么就成了非法營運”問題”收悉,我局高度重視,立即安排局法規(guī)股對你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現將調查結果匯報如下:
一、案件調查情況
經調查,4月23日,我局執(zhí)法大隊一中隊接到江西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高速交警總隊直屬八支隊第五大隊移送案件通知書(贛公(高交)行移字[2020]16號),移送案件為曾某平駕駛粵R33U**長安牌小型普通客車涉嫌非法營運。接到移送案件后,執(zhí)法一中隊立即安排執(zhí)法人員對該案進行調查現場筆錄、現場攝像,并對你本人以及粵R33U**車內乘客進行詢問,經執(zhí)法人員調查取證,2020年4月23日,你通過電話、微信群等方式聯系,駕駛粵R33U**長安牌小型普通客車從廣州市搭載乘客3人到瑞金市,與乘客協(xié)商好乘車運費200元/人,其中2名乘客已支付運費共400元,另外1名乘客到達目的地后再支付乘車運費200元?;汻33U**車無《道路運輸證》,你本人無《從業(yè)資格證》,亦并未辦理其他相關營運手續(xù)。你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行為有執(zhí)法檢查現場筆錄、現場攝像、你本人、乘客詢問筆錄證言等證據證實。其違法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鑒于當事人違法情節(jié)較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江西省交通運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和執(zhí)行標準》(試行)的規(guī)定,經過重大案件集體討論,市運管局于2020年4月27日對你處罰款壹萬元整的行政處罰。
二、案件處罰依據
1、你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guī)定: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xù)后,按照下列規(guī)定提出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條件的相關材料:(三)從事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行政區(qū)域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guī)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調處情況
4月29日下午,我局法規(guī)股工作人員與當事人你電話聯系,就“2020年4月25日,網友通過問政贛州平臺“怎么就成了非法營運”問題”向你進行了溝通解釋,告知在4月23日駕駛粵R33U**長安牌小型普通客車從廣州市搭載乘客行為是非法從事道路運輸經營行為。同時耐心向你解讀有關法律法規(guī),經過工作人員的溝通解釋,你承認自己不了解國家的有關法律,是自己貪圖一點蠅頭小利才去載客的,并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非法從事道路運輸經營行為,表示以后不會從事非法道路運輸經營。
瑞金市交通運輸局
2020年4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