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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認為在法庭上說謊
無關緊要?
那可就大錯特錯了!
個別當事人為達非法目的作虛假陳述
非但難以“勝訴”
還有可能收到法院的“罰單”!

瑞金法院在審理原告楊某訴被告黃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楊某訴請法院判令黃某歸還借款本金和利息,黃某辯稱,2014年4月17日已將本金還清,只剩下利息未還,并向法庭提交了楊某妻子曾某書寫的收據(jù)。

楊某對該收據(jù)真實性提出異議并申請司法鑒定。后經(jīng)鑒定中心鑒定證實,黃某將收據(jù)中“2011年”添改成“2014年”,并偽造“2014.4.17前借條無效”等文字,被告黃某偽造重要證據(jù),妨害民事訴訟,瑞金法院根據(jù)其情節(jié)依法作出罰款決定,對黃某的虛假陳述行為罰款2萬元。

2020年5月1日,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正式施行,其中第六十三條規(guī)定:
當事人應當就案件事實作真實、完整的陳述。當事人的陳述與此前陳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并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證據(jù)和案件具體情況進行審查認定。當事人故意作虛假陳述妨礙人民法院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jù)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

審判實踐中,當事人虛假陳述,主要表現(xiàn)為故意陳述虛假的案件事實、虛假否認、虛假自認以及陳述前后矛盾等情形。新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的施行,有利于規(guī)范民事訴訟秩序,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增強司法公信力,營造風清氣正的社會風氣。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jù),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xié)助執(zhí)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zhí)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庭是解決矛盾、平復糾紛之地
容不得任何謊言!
訴訟參與人都應當按照實際情況
如實陳述相關內容
任何作虛假陳述、違反誠信的行為
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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