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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到彩禮問題
估計是當前許多未婚男(家庭)
一個沉重的話題

瑞金現(xiàn)在的彩禮情況如何呢?
據(jù)悉,有的鄉(xiāng)鎮(zhèn)已經(jīng)二十萬起步了
十多萬都是常數(shù)
十萬以下的算是比較少了
不少男方家庭為了籌集彩禮負債不少
成為了日后家庭矛盾的隱患
要是雙方婚姻順風順水還好
可是一旦,雙方感情出現(xiàn)了變數(shù)
要解除婚約或者離婚
那么男方支付的彩禮能要求退還嗎?
來看看下面兩個具有代表性的真實案例
(案例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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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一
阿平與阿霞于2016年經(jīng)人介紹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2017年1月,兩人達成婚約,阿平向阿霞、阿霞母親、阿霞父親支付彩禮合計80000元。2017年1月23日,阿平與阿霞按農(nóng)村風俗辦理了婚禮并正式開始同居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后阿霞于2017年9月10日生育一女孩。同居期間,因阿平與阿霞對阿平原有房屋進行升層和裝修,阿霞、阿霞母親、阿霞父親給付了阿平10000元,阿霞亦共同出資用于房屋升層和裝修。阿霞因與阿平產(chǎn)生矛盾,于2017年12月離開阿平家,一直未回。
因雙方家庭對婚約財產(chǎn)返還一事無法達成一致,于是原告阿平向瑞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被告阿霞、阿霞母親、阿霞父親退還彩禮金42000元,并承擔訴訟費。
瑞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婚約當事人按習俗支付彩禮的目的在于締結婚姻。本案中,阿霞與阿平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近一年,且共同生育了子女,已經(jīng)按民間習俗締結了婚姻。《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十九條規(guī)定“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超過兩年或已生育子女,因感情破裂提出分手或離婚的,一方要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不予支持”?,F(xiàn)阿平要求阿霞、阿霞母親、阿霞父親返還彩禮,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阿平的全部訴訟請求。
真實案例二
2018年3月22日,經(jīng)媒人介紹,阿強與阿娟相識談婚。同年3月25、26日兩天,阿強去阿娟家提親,并給付阿娟見面禮12000元、置衣物代禮20000元,還給付阿娟母親、阿娟父親彩禮139000元、慰娘禮金6200元,同時還按當?shù)仫L俗給付了阿娟家其他親屬一定數(shù)額的禮金。
2018年3月31日,阿強按當?shù)仫L俗迎娶阿娟歸門成親。之后,兩人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同居期間,因阿強存在一定程度的生理疾病,兩人的關系一直不融洽。2019年5月7日晚,阿強與阿娟因生活瑣事吵架,雙方自行結束了同居關系。因支付涉案彩禮,阿強家向其親戚借取了一定數(shù)額的錢,其中向阿發(fā)就借了70000元現(xiàn)金,造成兩人成親后家庭生活存在一定程度的困難。
因雙方家庭對婚約財產(chǎn)返還一事無法達成一致,于是原告阿強、阿強父親向瑞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被告阿娟、阿娟母親、阿娟父親返還給付的彩禮禮金等共計19106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瑞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明確規(guī)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三被告以不同名義向原告索要彩禮的行為明顯違反了該法律規(guī)定,且數(shù)額巨大,造成了原告家庭生活困難,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所收受的彩禮應酌情返還。關于具體返還金額,應考慮原告阿強與被告阿娟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實際共同生活13個月左右的情況,并結合當?shù)氐钠骄钏降纫蛩鼐C合酌定,且對于被告阿娟與阿娟母親、阿娟父親應區(qū)別對待。原告給付阿娟的見面禮12000元,金額不大,應視為贈予,可不予返還;原告給予阿娟的衣物代禮金20000元,應酌情返還40%,即8000元。對于被告阿娟母親、阿娟父親,其收取的139000元彩禮屬于數(shù)額巨大,足以造成當?shù)仄胀ㄞr(nóng)村家庭的生活困難,在進一步考慮其置辦嫁妝、向原告阿強置辦郎衣郎褲等回禮因素的基礎上,應酌情返還40%,即55600元。對于被告阿娟母親、阿娟父親及其他親屬按當?shù)仫L俗收受的其他禮金,數(shù)額不大,考慮到原告阿強與被告阿娟雙方同居時間較長等因素,擬認定為贈予,可不予返還。對于媒人錢問題,收受人并非被告方,與本案無關,故不予處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阿娟應當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阿強、阿強父親彩禮8000元;
二、被告阿娟母親、阿娟父親應當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阿強、阿強父親彩禮55600元;
三、駁回原告阿強、阿強父親其余部分的訴訟請求。
那么在婚約財產(chǎn)糾紛中
彩禮究竟能否退還
法律對此是如何規(guī)定的呢?
以下三種情況
法院明確支持退還彩禮


除去上述三種
法律明確支持退還彩禮的情況外
彩禮是否返還應看具體法定情節(jié)
不是所有的彩禮都能要回來
以下幾種情況
彩禮不能要求返還
(一)已經(jīng)登記結婚并同居生活的。這種情形下因為已經(jīng)達成了締結婚約的目的,因此離婚后彩禮不能要求返還。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的情況,離婚后彩禮也不能要求返還。
(三)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于共同生活的,離婚后彩禮不能要求返還。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員因生活、生產(chǎn)需要并實際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雙方患病花費、共同經(jīng)營投資等。
(四)在婚約存續(xù)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情況,離婚后彩禮不能要求返還。但是,在死亡前已經(jīng)起訴的應予除外。
天價彩禮屬于陳規(guī)陋習應予摒棄
父母都希望子女能有幸福的婚姻
但金錢不是衡量感情或婚姻的唯一標準
希望彩禮不再成為結婚的困擾
這些關于彩禮的法律知識
您都記住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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