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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楊某的兒子與鐘某的女兒系我市某小學(xué)同學(xué),兩人在學(xué)校發(fā)生矛盾,鐘某便打了楊某的兒子。楊某來到學(xué)校與鐘某協(xié)商,了解到鐘某打了其兒子,于是揮拳打鐘某,雙方遂在辦公室扭打起來。被老師勸開后,鐘某打電話叫在樓下等待的朋友蘇某、胡某上來,楊某也叫了其弟弟楊某林趕往學(xué)校。雙方在校長辦公室協(xié)商時再次互毆,最終楊某、楊某林致胡某左側(cè)兩根肋骨骨折以及多處軟組織挫傷。經(jīng)鑒定,胡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案發(fā)后,被告人楊某、楊某林主動到公安機關(guān)投案自首,且賠償胡某人民幣4.5萬元,取得胡某諒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楊某林因糾紛毆打他人,致一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楊某、楊某林具有自首、賠償、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且因受害人有一定過錯,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2019年8月8日,瑞金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楊某、楊某林涉嫌故意傷害一案提起公訴,同時出具了量刑建議書;法院采納我院量刑建議,判決楊某、楊某林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法條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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