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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31日18時許,在瑞金市象湖鎮(zhèn)中山北路,王某(刑拘在逃)駕駛白色現(xiàn)代轎車遇見被告人鄧某駕駛白色豐田轎車,王某大聲呵斥鄧某,要求鄧某停車說清楚其欠自己的債務一事。鄧某不聽,駕車快速前行,后王某、鄧某分別駕駛轎車沿著中山北路一龍珠路一金都大道一樺林南路一十四米大道一中山北路一金水路一中山巷子一龍珠路的路線一路互相追趕(根據國家相關部門規(guī)定,以上路段限速為40KM/h),追趕途中,兩人無視交通規(guī)則,隨意、超速行駛,多次發(fā)生車輛碰撞、追尾,且當時正處在下班高峰期,路面車輛、行人眾多,二人的追趕行為對周邊行駛的車輛及人員帶來危險,嚴重損害車輛行人的人身財產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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