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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寧都縣公安局破獲一起詐騙案,抓獲一名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額30萬元。

2018年6月份,被害人李某芳到刑偵大隊反詐騙中心報案稱,其被郭某勝騙走30萬元人民幣。接報后,民警立即展開調查,固定相關證據。犯罪嫌疑人郭某勝具有一定的反偵查意識,作案后一直潛逃。
2019年10月5日,犯罪嫌疑人郭某勝在章貢區(qū)落網。



經查,郭某勝,男,38歲,瑞金象湖鎮(zhèn)人。犯罪嫌疑人郭某勝在日常和朋友交談時,謊稱自己認識某位中央領導的親戚,能幫他人擺平一些事情。
2018年6月,被害人李某芳的丈夫因涉嫌非法運輸易制毒物品罪被河北省石家莊市公安局抓獲。李某芳從朋友處得知郭某勝能幫忙,郭某勝便稱可以通過其關系將李某芳老公的案子從河北移交回江西處理,但是需收取相關費用80萬元,預交30萬元,剩余費用等事情辦成之后再支付。李某芳信以為真,便以銀行轉賬的方式向其轉賬30萬元。郭某勝收到錢后,將錢用于其他花銷。
目前,犯罪嫌疑人郭某勝因涉嫌詐騙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溫馨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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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一:借用手機進行詐騙
受害人趙某途徑某鎮(zhèn)某發(fā)廊前路段時,一輛黑色小汽車開至其身旁,說其電話沒有電了,請求受害人借其手機打電話給朋友,并提出用自己的手機作為交換。受害人覺得既然都有對方的手機在手上,就將自己的手機借出去,誰知道,騙子拿到手機之后,就駕車揚長而去,趙某才意識到被騙。

案件分析:該類案例大多利用受害人的善意,以“手機沒有電”或獲取受害人信任等方式,以自身假手機為抵押,請求與受害人交換手機或直接借用手機與他人聯系,趁其不備,借機逃走,從而騙走受害人的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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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二:借用銀行卡匯款詐騙
一名男子到某酒店沐足期間,同工作人員攀談,自稱來自臺灣,過來準備開廠,然后以急用錢,但身上銀行卡是臺灣的,不能正常使用為借口,并以高額報酬為誘惑,請求工作人員借其銀行卡使用。借得銀行卡之后,該男子又以銀行卡要經過驗證等程序才能正常使用為借口,獲取銀行卡密碼,隨后以取錢為名離開酒店,并持卡到就近的ATM機取走卡內存款。

案件分析:在此類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衣著較為高檔,冒充“臺灣人”、“香港人”“外國華人”等身份,多以“出車禍、手機沒電、身邊無現金、銀行卡在內地無法使用、急需銀行卡進行轉賬”等理由,以高額報酬誘惑,騙取受害人的銀行卡、手機等物,后以各種理由逃離現場。受害人多為缺乏社會經驗、防范意識不強的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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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三:拾物平分詐騙
黃某途徑某村一路段時,看到前方一名A男子從身上掉下一個錢包,然后后面一名B男子沖上去撿起錢包,走到其身旁說:“不要將撿到錢包的事告訴他人,并提出要同我平分”。沒過多久,丟失錢包的A男子便走回來問,有沒有撿到他的錢包,同時要求他們把身上的財物拿出來證明清白,黃某為表清白,將銀行卡交給該男子保管,并告訴他銀行密碼。隨后,A男子提出要去銀行查詢黃某卡內是否有他的存款,要黃某在原位等待。30分鐘后,黃某才意識到被騙。

案件分析:該類詐騙是利用事主貪圖便宜、不勞而獲的心理進行詐騙。大多是團伙作案,一人故意在事主視線之內掉落裝有“餡餅”的錢包或者包囊,然后另一人撿起該“餡餅”,并要求與你分享,以此實現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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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四:“換零錢”詐騙
一名陌生人駕駛一部摩托車來到某工地施工人員周某跟前,自稱為該工地檢查線路的電工,并拿出一疊50元的人民幣和一疊紅包,請求同周某兌換100元的人民幣用于發(fā)紅包,周某想著是工友,沒有多慮便回到宿舍拿出14張面值100元的人民幣與其兌換了28張面值50元的人民幣,事后發(fā)現為假幣。

案件分析:騙子首先通過同對方以工作或者其他信息套近乎,拉近關系,騙取對方的信任,然后會編造理由請求與對方通過“以零換整”或者“以整換零”的方式,以假幣換取對方的真幣。
普法鏈接
詐騙罪是指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江西省詐騙罪的立案追訴標準為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以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刑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皵殿~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江西省量刑標準分別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