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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7日10時許,肖某女在于都縣寬田鄉(xiāng)馬頭村王屋組“牛安嶂”山場山窩處的荒田內點火燒茅草,不慎引發(fā)“牛安嶂”山場森林火災,造成有林地過火面積37畝。

犯罪嫌疑人肖某女,女,漢族,現(xiàn)年56歲,家住于都縣仙下鄉(xiāng)鄒坑村嶺腳組。

于都縣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9月17日對該案立案偵查,2019年9月18日依法將犯罪嫌疑人肖某女刑事拘留,現(xiàn)羈押在瑞金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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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森林防火條例》第十八條:森林防火是一項全年性的工作,每年10月1日至翌年4月30日為本省森林防火重點期??h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決定提前或者延長森林防火重點期。第四十九條,在森林高火險期拒不執(zhí)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fā)布的命令,在森林高火險區(qū)內野外用火,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森林公安機關依法處罰。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造成森林火災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yè)主管部門可以責令責任人補種樹木。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一)拒不執(zhí)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tài)情況下依法發(fā)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qū)的。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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