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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手”點歪技能樹
上庭欲語淚先流
自制槍支要重判
法律紅線不能碰

2021年,劉某在五金店購買了1支改裝過的射釘槍、十余枚鋼珠彈藥用于狩獵。2024年1月份,劉某通過抖音平臺聯(lián)系賣家網(wǎng)購了一個退彈筒,自行更換了槍支上已損壞的配件。2024年9月,經民警電話傳喚,劉某主動到案并上交了改裝的槍支。經鑒定,劉某持有的改裝射釘槍是以火藥為動力發(fā)射彈丸的槍支。
處理結果
經瑞金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定,劉某違反槍支管理規(guī)定,未經有關部門批準,非法制造以火藥為動力的槍支一支,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制造槍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瑞金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瑞金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劉某犯非法制造槍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刑法意義上制造槍支中的“制造”行為,包括制造、加工、組裝、改裝、拼裝、修理等各種方式,只要實施了制造的行為,即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
我國對槍支施行嚴格管控。槍支具有高度危險性,極易危害公眾安全和社會安定。未經許可,私自攜帶、持有、私藏、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出租、出借槍支均屬于違法行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罪】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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