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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1日,鐘某在外務工回到瑞金,在得知其朋友劉某被許某(另案處理)打傷后,出于哥們義氣,一心想著報復許某,后鐘某提前準備好木棍并隨身攜帶,準備伺機報復。2024年9月3日,鐘某得知許某在瑞金市體育館停車場附近后,便和王某(另案處理)兩人駕駛電動車前往停車場找到許某,后鐘某伙同王某對許某進行毆打。鐘某用隨身攜帶的木棍連續(xù)擊打許某的頭部,直至木棍斷裂,導致許某頭部破裂、受傷流血。2024年9月19日,許某的損傷程度綜合評定為輕傷一級。
處
理
結
果
瑞金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鐘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導致輕傷一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經瑞金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判決鐘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遇事需冷靜,三思而后行。暴力并非解決問題的途徑,逞一時之快,只會害人害己。上述案例中鐘某因“講義氣”,故意傷害他人,性質惡劣,造成不良社會影響,也受到了法律的嚴懲。切莫意氣用事,應當遵法守法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