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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我使用的車,我為什么要賠償?
租車合同上簽的是你的名字。


那是幫朋友租的,和我有啥子關系。
真的沒有關系嗎?
一起來看看吧~
小汽車逐漸進入千家萬戶后
因為車輛發(fā)生的糾紛也屢見不鮮
借名買車、借名租車
看似只是借名
其實后面都是“車”“財”的教訓
近日,瑞金法院
就審結了一起車輛租賃合同糾紛案
判決被告楊某賠償原告某租車公司
車輛維修費用、拖車費、鑒定費、
護欄賠付費等合計64878元
01
基本案情
01
楊某為幫其朋友劉某租車,在某租車公司處事先留有已簽字捺印的空白《租賃合同》。2022年8月9日,楊某同意以其名義為劉某租車,并與租車公司商定租車事宜。某租車公司遂將選定的租賃車輛信息、租金計價及違約責任等內(nèi)容填入楊某事先簽好字的《租賃合同》中,將租賃車輛交給劉某。

02
2022年8月13日,劉某駕駛租賃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護欄受損,劉某對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經(jīng)評估鑒定,案涉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為36615元。
03
某租車公司找到楊某要求賠償,楊某當場表示車子是幫劉某租的,駕駛車輛出交通事故的也是劉某,應當由劉某承擔賠償責任,但租車公司執(zhí)意說租車合同上簽的是楊某的名字,應由楊某負責。雙方各執(zhí)一詞,無奈之下,某租車公司只能將楊某、劉某一起訴至法院。
02
法院審理
瑞金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楊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也明確知曉以其名義租車,本案中與某租車公司形成租賃合同關系的是楊某,而不是劉某。本案《租賃合同》的簽訂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屬合法有效,對合同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某租車公司已按約將租賃車輛交付使用,楊某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妥善管理、使用的義務,而租賃車輛實際由誰使用并不影響租賃合同關系的形成,也不改變合同相對方,因此,楊某作為《租賃合同》的相對人應當承擔全部責任。故法院依法作出了前述判決,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現(xiàn)該判決已生效。
03
法官說法
現(xiàn)實中,很多人都認為借名代朋友租車是件小事,是出于朋友情誼考慮的無法律風險的行為,但該種借名行為實則暗藏玄機。法律上的簽名蓋章都是白紙黑字清楚明了規(guī)定了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雙方都應受其約束,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更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此婆笥阎Ц盾嚳?,而自己只不過是借名的舉手之勞,殊不知,一旦發(fā)生糾紛,出借名字的人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謹慎借名租車,不然小心惹上官司又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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