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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錢“撈人”?瑞金一女子被騙144.73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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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于 2024/10/24 14:52:15 發(fā)布
IP屬地:未知
來源:紅都檢察
作者:瑞金網運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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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被害人胡某玲因丈夫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遂想通過“找關系”幫助丈夫辦理取保候審,朱某輝便謊稱能夠“找關系”為其辦理,但需要50萬元辦事費用,胡某玲聽信了朱某輝。胡某玲購買了8條價值7360元的香煙后,連同44萬元現金一起交給了朱某輝。朱某輝拿到錢后,前往澳門賭場賭博,將胡某玲給付的辦事費用輸光。期間,胡某玲詢問事情進度,朱某輝謊稱還在辦理。2018年4月,朱某輝在明知無法幫助其辦理取保候審的情況下,向胡某玲謊稱再拿100 萬元可以讓其丈夫無罪釋放,胡某玲又將100 萬元轉賬到朱某輝指定的銀行賬戶。朱某輝拿到錢后,又前往澳門賭博將錢輸光。2018年4月底,朱某輝告知胡某玲說事情辦不好,并讓胡某玲發(fā)銀行賬戶過來將錢退回,后因無力歸還,朱某輝便將其微信刪除,拒接電話,無法聯系上朱某輝。朱某輝還涉及其他詐騙犯罪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折合共計人民幣224.736萬元。 經瑞金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朱某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經瑞金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判決朱某輝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責令朱某鋒退賠被害人胡某玲損失人民幣144.736萬元,退賠其他被害人損失人民幣80萬元。
認為花錢就能減輕或者逃避法律責任的心理是錯誤的,表達訴求必須要走正當法律途徑,不要寄希望于托關系、走后門。法律面前無特權,司法公正不容侵犯。廣大人民群眾要遵紀守法、提高警惕,當心“請托型”詐騙,切勿輕信托關系、走后門等說辭,防止落入詐騙圈套,落得人財兩空。

【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