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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由大會憲法起草委員會起草、經大會討論并通過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是中國共產黨領導制定的第一部主張由工農當家作主,保障工農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它與過去一切為少數人統(tǒng)治多數人服務的憲法不同,是為多數勞苦大眾服務的,屬于中國共產黨制憲史上的創(chuàng)舉。它雖然還不是一部完整的憲法,但它具有的新民主主義性質及基本內容,使它成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雛形。

一蘇大舊址
當年為制定這部憲法大綱,一蘇大還延長了三天的會期。原來,一蘇大的主要文件的起草工作,都是由在上海的共產國際遠東局和中共臨時中央負責完成的。然而,直至1931年10月上旬,憲法大綱草案這個最重要的文件,還沒有送達已在瑞金緊張籌備召開一蘇大的中共蘇區(qū)中央局。在瑞金方面的一再催促下,上海方面才拍發(fā)一個“關于憲法原則要點”的電報過來應急。一蘇大主席團見到這個電報后,立即開會討論,認為按“要點”的要求行事,不符合大會的立法程序,不便采納。于是,議決組織憲法起草委員會討論憲法起草問題并因此決定大會會期延長3天,重新安排大會議事日程。紅色法律專家梁柏臺受命起草憲法大綱,憲法起草委員會兩度開會討論、修改憲法大綱初稿后,終于如期形成提交一蘇大審議的“憲法大綱草案”。嗣后,大會一致通過了這部法典。

一蘇大舊址內部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包括前言和17條立法條文,共計3100余字。它明確規(guī)定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國體“是工人和農民的民主專政的國家”,蘇維埃全部政權屬于工人、農民、紅軍兵士及一切勞苦民眾;確立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政體:其最高政權為全國工農兵蘇維埃代表大會,大會閉會期間則為全國蘇維埃中央執(zhí)行委員會,中央執(zhí)行委員會下組織人民委員會處理日常政務;確立了工農兵及勞苦大眾最廣泛的民主自由權利,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受教育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的自由,婚姻自由等還確立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的對內對外的基本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