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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兇”!瑞金一男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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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3于 2024/08/12 15:57:29 發(fā)布
IP屬地:未知
來源:紅都檢察
作者:瑞金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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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7日,林某某在明知他人用其提供的銀行卡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情況下,為謀取利益,仍將其名下的銀行卡、手機支付賬戶及密碼提供給對方,并通過配合刷臉的方式,幫助他人接收、轉移違法犯罪資金7萬余元。
林某某獲利600元后心存僥幸,于2021年11月30日再次向對方提出出售銀行卡賺錢,繼續(xù)按照上次的方式幫助他人接收、轉移違法犯罪資金8萬余元。經(jīng)查證,林某某出售的兩張銀行卡進賬資金中直接關聯(lián)電信詐騙被害人的被詐騙資金14萬余元。

瑞金市人民檢察院經(jīng)審查認為,林某某為獲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是違法犯罪資金的情況下仍然協(xié)助他人轉移,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經(jīng)瑞金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依法判決林某某犯掩飾、隱瞞非法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切勿貪圖蠅頭小利,幫助犯罪分子轉移贓款,淪為犯罪分子的工具人,否則,可能構成犯罪。切記:管理好自己的身份證、銀行卡、支付寶等,腳踏實地生活,謹防因小失大。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