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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寧”品牌
受到眾多年輕人的喜愛
有些人便趁此抓住“商機”賣起了假貨
近日,邱某某與蔡某某就因銷售
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
被瑞金法院分別判處
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


瑞金法院審理查明
被告人從別處購進凈版無商標標識的T恤衫、短褲、防曬衣,并進購“李寧”牌商標標識及吊牌,用燙印機將“李寧”牌的商標標識印制在T恤衫、防曬衣、短褲,再將“李寧”牌吊牌用吊牌槍打到衣服上,最后通過該網(wǎng)店銷售假冒“李寧”牌的T恤衫、短褲、防曬衣。
該網(wǎng)店銷售總金額17萬余元,違法所得共計9萬余元。

(圖源于網(wǎng)絡(luò))

瑞金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邱某某與蔡某某未經(jīng)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銷售金額17萬余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gòu)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結(jié)合各被告人其坦白、認罪認罰、退贓等情節(jié),遂作出以上判決。判決現(xiàn)已生效。

(圖源于網(wǎng)絡(luò))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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