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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存儲危險物質
一旦發(fā)生泄漏或事故后果不堪設想
近日,瑞金公安查處一起
非法存儲危險物質案
嫌疑人被行政拘留!

6月26日,瑞金公安接群眾舉報:象湖鎮(zhèn)河背街居民胡某在家中存放大量液化氣罐,存在安全隱患。接報后,我局領導高度重視,指示治安大隊快速依法查處。治安大隊立即聯合市住建部門對胡某家進行檢查,發(fā)現瑞金某液化氣站送氣員胡某家中存有大量氣罐,系其在送氣過程中將裝滿的液化石油氣80罐、空罐71個違規(guī)儲存在家中,嚴重威脅周邊群眾安全。


那么,胡某的行為違反了什么規(guī)定?

《城 鎮(zhèn) 燃 氣 管 理 條 例》第十八條
《城 鎮(zhèn) 燃 氣 管 理 條 例》第二十八條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
胡某沒在規(guī)定時間內為用戶送氣,私自將燃氣存放家中,該行為存在很大安全隱患,一旦發(fā)生事故,家里及周圍住戶的安全都將受到危害。
而作為經營者的液化氣公司,管理責任不到位,也將接受相應處罰。
那么,問題來了,怎么判斷在不具備安全場所儲存燃氣?如何和我們家中放置的燃氣區(qū)分?
根據《氣瓶安全監(jiān)察規(guī)定》等相關要求,儲存充氣氣瓶的單位應當有專用倉庫存放氣瓶,氣瓶倉庫應當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的要求。
個人瓶裝燃氣存放不能超過3瓶。所以,我們家中儲備燃氣瓶的,切不能超過3瓶以上!!否則,也是違法行為。
燃氣安全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影響社會穩(wěn)定。各單位和個人務必高度重視,確保燃氣管理依法依規(guī)。同時,市綜合行政執(zhí)法局(市城市管理局)也將加強打擊非法經營力度,全力杜絕燃氣安全事故發(fā)生。

第十五條
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
第十八條
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拒絕向市政燃氣管網覆蓋范圍內符合用氣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供氣;
(二)倒賣、抵押、出租、出借、轉讓、涂改燃氣經營許可證;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義務擅自停止供氣、調整供氣量,或者未經審批擅自停業(yè)或者歇業(yè);
(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于經營的燃氣;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
(六)要求燃氣用戶購買其指定的產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務;
(七)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燃氣;
(八)銷售未經許可的充裝單位充裝的瓶裝燃氣或者銷售充裝單位擅自為非自有氣瓶充裝的瓶裝燃氣;
(九)冒用其他企業(yè)名稱或者標識從事燃氣經營、服務活動。
第二十八條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
(六)盜用燃氣;
(七)改變燃氣用途或者轉供燃氣。
第三十三條
在燃氣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建設占壓地下燃氣管線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二)進行爆破、取土等作業(yè)或者動用明火;
(三)傾倒、排放腐蝕性物質;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氣設施安全的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