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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三十一條和《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二十五條和民政部《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年度檢查辦法》、《社會團體年度檢查辦法》之規(guī)定,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應于每年第二季度到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
經查,我局擬對下列8個長期沒有開展工作、連續(xù)兩年不參加年檢或連續(xù)兩年年檢不合格的社會組織依法作出撤銷登記的行政處罰。自公告之日起60日內,被公告的社會組織應到民政局社會組管理股領取《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逾期視為送達。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的有關規(guī)定,當事人如有陳述和申辯意見的,應當公告期滿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本機關提出書面申請,逾期則視為放棄上述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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