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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林某在陳某處承租了一間房屋,雙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金為每月420元,租期自2021年2月23日至2022年2月22日。2021年6月,林某因工作變動搬離了所承租的房屋,自此之后未再向陳某繳納房租。陳某在租賃合同到期后向林某催收后續(xù)房租,林某均以已經(jīng)搬離為由拒絕支付。陳某遂以林某違約拖欠房租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林某支付剩余六個月的房租。

原、被告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合同有效,雙方應(yīng)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wù)。被告林某在搬離前未及時告知原告陳某,導(dǎo)致陳某未能及時將房屋另行出租而造成損失。陳某在得知林某搬離后未及時處理止損,直至房屋租賃合同到期后才向林某催收。綜上,法院考慮雙方均有過錯,依法酌情確定被告應(yīng)支付原告的租金數(shù)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wù);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wù),經(jīng)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nèi)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wù)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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