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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劉銀山、劉忠元等18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一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庭審現(xiàn)場)
經(jīng)審理查明:該組織以劉銀山、劉忠元為組織、領導者,通過網(wǎng)羅尋烏縣前科劣跡人員,形成了一個人數(shù)眾多、成員固定,組織結構穩(wěn)定、層級清楚、分工明確、紀律嚴明的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
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開設賭場、非法采礦、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騙取貸款、非法放貸等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獲取經(jīng)濟利益,所獲取的經(jīng)濟利益維系組織生存發(fā)展,支持組織違法、犯罪活動。通過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在尋烏縣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百姓,為謀取經(jīng)濟利益、排擠競爭對手、確立強勢地位,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包括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強迫交易、催收非法債務、非法采礦、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利轉貸、非法經(jīng)營、妨害信用卡管理等犯罪數(shù)10起,造成1人重傷、7人輕傷、7人輕微傷的危害后果,給當?shù)厝罕娦纬蓮姶蟮男睦韽娭坪屯?,嚴重破壞當?shù)亟?jīng)濟、社會生活秩序。
2021年11月3日,瑞金市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故意傷害罪等14項罪名,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劉銀山有期徒刑二十四年,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500萬元,并處罰金人民幣315萬元,追繳、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968萬元;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zhì)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等11項罪名,數(shù)罪并罰,判處被告人劉忠元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六個月,沒收個人財產(chǎn)人民幣500萬元,并處罰金人民幣254萬元,追繳、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71萬元;其余16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至十二年不等刑罰,并處罰金及追繳、退繳違法所得。
一審宣判后,劉銀山等7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前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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