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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聚會喝酒唱歌,這本是一件非常愉悅的事情,卻因口角之爭大打出手,在KTV里上演起“全武行”,造成他人輕傷一級,害人害己。
近日,瑞金市人民法院審結(jié)一起故意傷害案,一男子打傷KTV服務(wù)員,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判處其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損失35000余元。

2021年7月3日22時許,被告人王某請馬某等人到瑞金市某KTV會所包廂喝酒唱歌,期間王某與馬某等人因言語不和發(fā)生爭吵。
凌晨1時30分許,王某兩手各提著一瓶未打開的啤酒,沖進包廂找馬某理論,一氣之下用啤酒瓶砸向馬某身旁的KTV服務(wù)員李某前額,再持酒瓶砸向馬某,被馬某擋住。
案發(fā)后,王某被KTV會所工作人員控制住,后被民警傳喚至派出所調(diào)查。被害人李某前額面部被砸傷,其損傷程度被鑒定為輕傷一級。被害人李某的醫(yī)療費、后續(xù)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計35000余元。

瑞金法院經(jīng)開庭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一級,其行為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其具有坦白情節(jié),且愿意接受處罰,可以從輕處罰。其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應(yīng)當賠償相關(guān)損失。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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