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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瑞金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合伙合同糾紛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了原告梁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2006年,原告梁某與被告宋某合伙承包澤覃鄉(xiāng)一工程,工程項目結束后雙方進行了合伙結算,被告應當支付給原告14900元,因被告無力支付,便于2007年2月15日向原告出具欠條一張,但未寫明還款日期。直至今年7月,原告將被告訴至法院要求其還款。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原告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原、被告工程結束后進行了合伙清算,被告本應按清算結果及時履行付款義務,后因被告無款可付,在催討未果的情況下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無還款日期的欠條。從事實上分析,工程結算完畢被告即應支付合伙項目款,這點與借貸關系發(fā)生后一般會給予一定的借期有著本質區(qū)別,因此原告催討后,被告出具欠條之行為系原告權利主張之證明。從法理層面上,欠條出具之時即為訴訟時效中斷發(fā)生之際,也即自被告出具欠條的第二天起開始重起新計算訴訟時效。基于同樣的理由,本案欠條上雖無還款日期,但不是借貸關系中的借條,不能適用20年之訴訟時效,應適用兩年一般訴訟時效期。被告出具欠條后,原告無證據(jù)證明自己向被告主張過權利,也無證據(jù)證明再次發(fā)生過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故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確已超過訴訟時效。綜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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